标题: 流动育龄妇女番禺租房须有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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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09: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流动育龄妇女番禺租房须有计生证明

新华网广州9月17日电(成小珍 潘萱) 流动育龄妇女在番禺租房,必须得有计生证明,未婚女性流动人口不列入日常管理但也要建档。这是记者近日从番禺区政府获悉的。

    不得向无证明者租房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番禺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办法》中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房屋,一旦发现承租人或居住人员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村(居)委会的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报告。

    《办法》既适用于18至49周岁、非广州市户籍进入该区拟居住30日以上以及本区户籍到广州市外,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办法》从今年8月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计生证明可免费办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免费为流出外省的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免费为流出市外省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并同时为未持有户籍地计生部门颁发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提供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把流动人口分成男性、未婚女性和已婚育龄妇女三类,计生部门对未婚女性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不列入日常管理,但建立档案;对政策外怀孕、生育或弄虚作假的未婚女性,列入重点对象进行管理。对男性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不列入日常管理,不建立档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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